《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18-20条规定原文
搜狐娱乐综合报道 2月28日,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台办、国家发改委牵头多部门研究出台《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集中发布31项“惠台政策”,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其中和影视行业关系密切的有以下三条。
第十八条: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第十九条: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第二十条: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关于两岸地区的电影合作,最早实行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1号)中有几条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倒数第二条则明确写道:“本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电影制片者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相比中外合拍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并无特别优势。
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电影合作管理,后来又颁发了一个新的文件,是2013年的《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其中规定:“台湾影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
虽然2013年的新文件明确规定了台湾进口片不受配额限制,让主创和演员的选择更有弹性,也取消了60万元的申报费用,但依然对故事情节和双方主创有严格限制:“主演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故事情节要与两岸有关。”
直到《若干措施》出台,两岸影视剧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的限制才第一次完全放开。
措施发布后,两岸台湾影视从业人员将可以更方便地进入大陆市场,参与投资、制作等各个环节,也更有利大陆方面积极引入台湾优秀电影、电视剧,拉近两岸人民的关系,为两岸和平稳定贡献影视方面的力量。